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时间:2012-05-15 14:55:04 点击数:
导读: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逮捕审批、延长时间除外)。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上一篇:刑事诉讼的办案流程 下一篇:湖北省高院及武汉中院常用刑事量刑情节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