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办理:罗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2-05-16 15:01:58 点击数:
导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某家属的委托,在征得被告人罗某本人的同意后,指派我们担任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审辩护人。在本次庭审之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罗某家属的委托,在征得被告人罗某本人的同意后,指派我们担任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审辩护人。在本次庭审之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第一、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罗某主观上具有运输假烟的故意,罗某对运输的货物是假烟并不明知。

检察院的公诉书称被告人罗某在明知是非法卷烟的情况下,为他人将非法卷烟提供运输,而本案指控的罗某涉嫌犯罪的金额达311万元。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可能知道的系非法卷烟的部分仅是十几件香烟,被告人罗某仅应对部分的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分析如下:

     1、货源联系过程中罗某仅了解有十几件香烟要运输。

本案被告人多次供述中均表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罗某送货从重庆到昆明,然后又从昆明送货到广州。到广州后本案另一被告人江铧问罗某愿不愿意送货从福建云霄到重庆,货物是一些食品,运费12000元。后来在去福建云霄途中,江铧说要带十几件烟。所以我们认为:在整个货源联系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知道的是货源是小食品,至多也只是知道附带上十几件烟草,而完全不是明知全车的香烟。

2、在装货过程中罗某并没有了解到运输的是香烟。

被告人罗某在他人带领下到达装货地点后,被告人罗某所见的是几十箱方便面纸箱、几百箱喜之郞果冻低箱和十几个编织贷包装,与他们事先所述的小食品相符。并且在装货过程中,货主也没有让被告人了解货物的情况,还让罗某在驾驶室休息。罗某只是在他们把货物全部装好了,把车厢后门关好、车顶篷布系好后通知其已装好,于是罗某下车检查车厢后门和篷布后就发车了。所以我们认为:在整个装货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无论从事先了解的情况即要运的主要是小食品,还是到达现场后所观察的情况即方便面、喜之郞果冻,都只是明知运输的系食品,根据不应当也不可能知道是香烟。

3、从运输的惯例来讲,被告人罗某也不可能去完全了解运输货物的全部真实情况,缺乏主观明知的条件。

根据我国的运输市场的实际状况及习惯,在普通运输服务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托运的业主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承运人,其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承运人在承运货物时,只可能根据业主提供的基本信息,从外观上判断货物是否为违禁品,不可能要求业主将每箱、每件、每瓶货物都打开检查是否与托运物相符。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完全如此,作为承运人的罗某主观上认为是食品,观察到的也是食品的包装,其不可能去要求查验货物的实际情况。所以我们认为从运输的惯例来讲,被告人罗某也不可能去完全了解运输货物的全部真实情况,缺乏主观明知的条件。

第二、罗某的运输行为仅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的辅助的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相关主犯的量刑,从轻处罚。

本案中罗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货主运输该批伪劣烟草制品,其与货主属共同犯罪但其仅为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获取报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虽然本案中的真正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犯并未归案,但不能应当其没有到案,就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要罪行推到本案被告人罗某的头上,因为无论货主是否到案,都不影响罗某在整个犯罪环节中的地位。被告人罗某只是销售伪劣产品中的一个运输环节,并非真正的生产、销售的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关对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及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考虑到本案罗某的犯罪的具体情况,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比照相关主犯的量刑,从轻处罚。所以恳请法院在对罗某量刑时考虑到罗某犯罪的辅助性作用,对其能比相关主犯的量刑,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罗某在该宗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巡警处的本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武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书》,被告人罗某在归案后,在如实供述案件的事实的同时,供认了同伙江铧及进货的上线同案犯郭庆祥,对本案件的侦破起了重要的作用,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情况,该批货物从福建出发,目的地为重庆,而该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即在武汉外环被查扣,并未有实际的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罗某具有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这在《刑事侦查卷宗》对罗某的讯问笔录中有详细的记载。

2、 被告人罗某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罗某因生意不景气,一时贪财而误入歧途,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请求法庭在量刑时,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罗某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准确适用法律,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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