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及武汉市职务侵占犯罪追诉及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2-05-16 22:44:06 点击数:
导读:湖北省及武汉市职务侵占犯罪追诉及量刑标准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

湖北省及武汉市职务侵占犯罪追诉及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则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刘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累计不得超划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和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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