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发布时间:2013-07-24 22:23:33 点击数: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通知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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