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判决将影响减刑假释

  发布时间:2014-03-15 22:00:35 点击数:

 一面在服刑中要求减刑、假释,一面却怠于履行判决义务,把该退赃、退赔的财产藏匿起来和司法机关“躲猫猫”——对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存在上述现象的,提请减刑假释将受到更多制约。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申报等四项举措,通过罪犯财产刑与附带民事裁判履行、名下可支配财产情况申报制度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为服刑人员寻求逃脱法律制裁加上一道“防火墙”。

 

判决履行情况将影响假释

  日前,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方面的约束。上海一中院为更好落实《意见》精神,针对减刑、假释案审判实践中相对突出的实体条件的把握,如何加大公开透明力度促进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等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四项举措,以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

  这四项举措分别是:要求负有刑事判决义务的罪犯在提请减刑假释前填写新拟订的《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减刑假释工作开展监督,推进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上网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工作,加大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排查力度。

  其中,针对实践中发现的“三类罪犯”有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的情况,市一中院设计《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属创新之举,通过要求罪犯自行申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履行、执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以及名下可支配财产情况,作为认定其认罪悔罪表现的依据,以便在减刑假释时予以从严掌握。

 

监督权、裁判权互相制约

  对于检察机关就减刑假释幅度与监所方面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市一中院则将其列入公开开庭审理范围,确保减刑假释的提请权、监督权和裁判权互相制约。

  市一中院将在落实公开开庭、裁前公示制度的基础上,推进相关法律文书的上网和人民陪审员参审,借助公开全面封堵可能存在的制度缺漏。

  此外,市一中院对上述“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将加大排查力度,对于不符合中央政法委意见精神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作出退回决定或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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