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燃料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4500万

  发布时间:2014-07-02 20:37:37 点击数:

公司出现巨额亏损,总经理却仍谎称要扩大规模,并通过银行向国企借款。国企女财务主管遂利用职权,使用伪造的合同开出45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对方。昨日,两人分别因诈骗罪和滥用职权罪同庭受审,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指控,2012年8月,武汉市亚巨久燃料有限公司存在巨额亏损,已无持续经营偿还能力。但总经理曹某仍对武汉某银行宣称,公司要扩大规模,急需周转资金。此后,曹某通过该银行向国营武汉长虹机械厂的财务部长句某借款4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曹某称,借款期限为半年。

  同年9月,句某违反单位财务制度,在未办理任何财务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一下属工厂发生4次不良业务,并使用伪造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具了4500万元的银行存折汇票,收款人标注为该下属工厂。

  随后,通过地下交易的方式,曹某将这些票据兑现,成功获得4250万元现金,并转入长虹机械厂的银行账户,再由句某将该笔资金托付给亚巨久公司。期间,句某曾提出需要财产抵押,于是曹某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曹某向长虹机械厂还款200万元,余款均由其个人占有。

  然而,因资金漏洞过大,案发后一个月,走投无路的曹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句某随后被抓捕归案。去年3月,涉案银行从长虹机械厂划走4500万元。案发后,警方追回1004万元赃款。

  昨日庭审现场,曹某和句某均拒不认罪。

  曹某辩称,自己当时是跟银行谈合作项目而提出借款,且直到兑换汇票时才知道借款是长虹机械厂的。

  而句某情绪激动,辩称自己只是代表单位办理理财业务才向银行申请开具汇票,且领导也知道此事。

  但公诉机关认为,曹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而句某身为国企工作人员,未遵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在未对借款人进行身份核实、抵押资料认证且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情况下,将款项借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0年以上20年以下,句某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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