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六桥一隧”ETC收费规章于法无依据 各方强烈要求撤销

  发布时间:2014-10-27 21:50:55 点击数:

武汉收取“过江费”政府规章涉嫌违反上位法

10月23日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

巧合的是,全会刚刚闭幕第二天,一条“CCTV终于报道武汉乱收费的ETC了!取缔ETC需要共同关注!”的消息出现在微信朋友圈,后被疯传,再被网络媒体转载,引发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条消息实际上是3年前中央电视台对武汉启动市区“六桥一隧”ETC收费系统(“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的简称)的报道,央视将该现象称为武汉的“过江之困”。

3年前的旧闻为何会引发市民重新关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种现象说明武汉市民一直对武汉市政府的这项重大决策持反对意见但又“无可奈何”,更根本的原因是武汉施行“六桥一隧”ETC收费的政府规章涉嫌违反上位法。

一条旧闻再次引发热议

“今晨,CCTV朝闻天下栏目播出武汉市强制安装ETC实施捆绑收费的专题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10月24日,这条以“CCTV终于报道武汉乱收费的ETC了!取缔ETC需要共同关注!”为题的微信消息,配发了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关注武汉过江之困》报道的多张截图,在武汉本地朋友圈内疯传。

这条帖子主要内容是反映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的“武汉市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不合理、不合法。

根据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官网公布的消息,目前全市施行收费的城市道路桥梁是“武汉长江二桥、武汉白沙洲长江大桥、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公路部分)、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武汉长江隧道、武汉二七长江大桥等”。这些收费道路桥梁被武汉市民俗称为“六桥一隧”。

微信帖子援引了央视报道中的几个关键点:

一是捆绑收费:武汉市的六桥一隧的总造价是141亿元,原来5座桥如果按照物价部门的测算,每次通过也就3元不到,捆绑以后就达到了现在的8元。

二是人员增加:自动化程度高了,相反带来了比原来多两倍的运营人员,职工人数从918人上升到2788人。

三是强制安装收费涉嫌违法问题:武汉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路桥中心人员工资,而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收取的通行费不得挪作他用。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虽然微信帖子标明发布时间是今年10月24日,但帖子所引央视的报道时间是2011年。

不过,3年前的时间点仍然挡不住市民评论转载的热情。

在转载这条微信时,有武汉市公务员评论说:中央纪委应该好好查查这背后的腐败,武汉市应该立刻取消乱收费。是正直的武汉公民支持取消乱收费。

有湖北本地媒体记者在转载这条微信时评论说:这个必须转。

有武汉车主评论说:“原来过桥成本仅3块,而今捆绑强制消费达8块,不装ETC还要罚款100块,取缔此等现象亟不可待。”

这条消息随后被网络媒体转发,截至发稿时该消息仅评论就有174条。

网友“对猪乱弹琴ing”评论说:“古时候的打劫‘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处过,留下买路财。’这语言多么的粗鲁,经过上千年的文明犀利,到了当今社会,语言变得多么文明简洁‘前方500米收费站,过桥请交费!’。”

通行费年入超9亿但欠费增多

一位在朋友圈转载了帖子的武汉车主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己知道内容是3年前的,之所以转是觉得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且现在安装或缴存ETC成了新车上牌和车辆年审的默认“前置条件”。

这还不是最终的“强制手段”。

今年8月1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修改说明中,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称:《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为该市采用不停车电子计次收费方式征收车辆通行费(ETC收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法治保障。

对于修改的必要性,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称,机动车电子标签安装保有量突破120万台,年通行费收入达到9亿元以上,但ETC欠费车辆不断增多,欠缴金额持续增长,且外籍车通行费征收受国家政策影响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适合现实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

今年3月26日,武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贾耀斌组织该市相关部门召开了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要求抓紧推进《办法》修订工作。随后,《办法》的修订被纳入武汉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针对通行费征收工作中欠费车辆逐渐增多、欠费金额持续增加的突出问题,此次《办法》修改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加大了欠费惩处力度。

《办法》修改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在市民所提意见中,有人对此提出疑问:“依的什么法?有通过人大决议吗?”

此外,为遏制恶意欠费行为,增强稽查执法威慑力,《办法》修订稿依据2013年8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将原1000元的罚款限额提升至5000元,具体为“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并可处以欠缴费额1倍以下、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官网公布的消息,《办法》修订稿已于9月20日获得市政府审议通过,新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收费所依政府规章或于法无据

近期,在武汉二七长江大桥桥头、长江二桥桥头等地,出现了标有“城市路桥隧通行费稽查”面包车和手持电子设备的稽查人员。

10月25日,正在长江二桥执勤的交警说,路桥中心与交警部门上周曾联手将一名恶意欠费达数万元的车辆拦下,进行执法。

他们执法的依据,就是《办法》。不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该《办法》于法无据,涉嫌违反上位法。

《办法》制定依据是1996年出台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记者查阅有关规定后发现,其依据的具体规定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上位法;武汉市的收费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是下位法,而《条例》第十九条属于行政许可条款。”武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宪法学教授指出,行政许可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条款,且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较大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所制定的规章有无权力设定行政许可。

 

这位宪法学教授指出,政府做出任何一种可能给公民带来负担或不利因素的决定,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府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做出的规定。

目前,武汉官方公布的消息显示,预计到今年底,该市机动车保有量将达到190万辆。

3年前,湖北律师钟庆云曾参加“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听证会”,他是19位听证代表中唯一一位反对收费的。

他的反对理由主要是:提供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是一个政府的法定义务,政府不应该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一方出现;贷款并不能成为收费的理由,不然所有贷款修的路包括一些小区内部的路都应该收费。

3年后,钟庆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转载旧闻,有朋友告诉他“就是看到标题眼前一亮就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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