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首次全面回应质疑:聂树斌被枪毙时未喊冤

  发布时间:2015-04-29 21:52:47 点击数:

聂树斌聂树斌

  4月28日23时45分,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听证会完成各项议程,审判长宣布闭会。

  在这场历时10小时又15分钟的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针对聂案发表意见。听证人员填写了不记名意见表并投放意见箱。

  新浪网整理山东高院的听证会微博直播实录发现,针对复查聂树斌案辩护律师李树亭提出的疑点,河北省原办案机构、检察院和法院一一作出回应:聂树斌行刑时间无误;签名涉嫌伪造系书记员工作疏忽。

  “虽是个明显瑕疵,但不影响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的事实与证据。”这也是河北相关方面首次承认聂案有瑕疵。

25.8℃跪雪地被毙?“是沙地,不能凭空猜想”

  李树亭称,根据执行照片来看,聂树斌当时跪在雪地上,穿着羽绒服,执行人员穿着厚重的冬装。此外照片还有另一位被执行死刑的苏某峰。

  数据显示在1995年4月—1996年2月期间,石家庄共有3次降雪,分别为,96年1月13日、96年1月14日,96年2月16日。1995年4月27日的温度为25.8度。也就是说,聂树斌实际的死亡时间,很可能是在96年1月13日之后。

  对此,原办案的法院代表对被执行死刑的照片做出说明,“这个地方是我们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条河有沙地,沙地旁边有小植物,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不是冬装,不可能是雪地,不能凭空猜想不负责任说话。”

  同时,原办案的法院代表,还出具了199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原始登记名单表明,聂树斌与苏某某,均在同天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验明正身无监督人员签名?“有瑕疵,但不影响聂案事实”

  这在由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的卷中得到证实,有聂树彬在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还有其本人手印。此外,根据当时的法院,以及石家庄看守所均有记载,在同一天被执行的死刑的苏某某,也有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针对律师提出“验明正身笔录缺少执行人员、临场监督人员签名”的问题,河北方面承认是因为书记员工作疏忽没有填,“虽是个明显瑕疵,但不影响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的事实与证据。”

上诉状时间晚于枪决时间?“很明显系被告人笔误”

  此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但“聂树斌的上诉状落款时间为5月13日”,对此,代理律师提出的聂树斌“上诉状的时间”存有问题。

  对此,原办案的法院代表解释称,“很明显这是被告人的笔误”。

  该代表称,4月20日提审聂树斌时,专门进行了核查,讯问了聂树斌上诉状是否其本人所写,而且经过山东高院对上诉状笔迹的鉴定,确系聂树斌本人书写、捺手印。因此不存在律师提出的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后出现上诉状的造假问题。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当年律师未发现聂身上有伤”

聂树斌聂树斌

  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聂树斌强奸、故意杀人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并得出“结论性意见”: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首先,有聂树斌时任辩护律师张某某证实。当年3月22日,张某某告诉调查组,“我发现聂树斌智力很正常,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伤”,“如果有(刑讯逼供)的话会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在庭审时会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的”。

  其次,调查组对各诉讼阶段案件承办人,包括原郊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官,以及石家庄市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刘某某等三人均作了说明,“没有人反映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的情况”,“聂树斌案的卷中证据材料反映不出有不合法之处,提审时聂树斌没有反映侦查机关有违规不依法之处。”

  此外,调查组还调阅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承办人阅卷笔录、讨论案件记录、批准逮捕决定书、审查起诉人员对聂树斌提审笔录、庭审笔录等各类案卷材料,都“没有发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除此,调查组经调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聂树斌案的书记员高某,其称对聂树斌案审理、判决和执行情况均记不清了,经对法院卷宗进行查阅,卷中记载一二审期间,聂树斌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诉理由是量刑重、认罪态度好。

  经审阅案卷和询问临场执行法官,证明在执行死刑验明正身和临场执行中,聂树斌始终没有喊冤的情况,并表示无遗嘱和说明的事项。

  调查组调阅了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调阅了石家庄市公安局纪委的有关调查材料,并对参与聂树斌案侦查的杜某某等11名干警,逐一进行了调查询问,均未发现原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同监室人员证言?“两人不在同监室,诈骗惯犯不可信”

聂母张焕枝聂母张焕枝

  针对聂树斌案代理律师获取当年与聂树斌关押同一监室的纪某某的证言,称他和聂树斌挨着睡,经常聊天。纪某某听聂树斌说,没有强奸杀人,被公安人员打得生不如死,“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

  经核实,聂树斌、纪某某分押于不同监室,发现“纪某某的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明显不符,其所述内容不实。”

  据河北省检察院调查组2005年提取的石家庄市看守所原始记录显示,聂树斌1994年10月1日入所,1995年4月27日离所被执行死刑,一直在102监室。而纪某某证一直在105监室。这分别得到各自的管教干警的证言证实,“这说明,二人没有挨着睡,更不可能经常聊天。”

  另一方面,原办案的检察机关代表称,证人纪某某的“出证动机值得怀疑,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证不实。”检方称,纪某某曾因犯多次诈骗罪,“属诈骗惯犯,其证言不可信。”如果其掌握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线索,为立功减刑,应该不会在时隔二十年之后才反映出来。

  此外,纪某某称聂树斌被迫在公安人员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与原办案的检察机关查阅的聂树斌案原卷证据不符。

  聂树斌案证据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已掌握了被害人康某某习惯将钥匙用皮筋套在手上或胳膊上。1994年9月28日公安人员问“你脱了她衣服后,手上或胳膊上有什么东西?”聂树斌答“我没注意。”

  “如果是提前写好讯问笔录,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是刑讯逼供,想要问钥匙的问题,起码在这方面我们认为,不作定论,但可以说反映不出公安机关像纪某某说的有刑讯逼供或指逼诱行为。”

案发地新华路哪年改名?3份证言证实新华路1994年即存在

  1994年8月11日上午,石家庄西郊的一玉米地里,聂案中的受害者康某某高度腐败的尸体被发现。

  河北方面称,对该现场的勘察,原办案机关有记录。该《现场笔录》签署日期形成于第二天,即为8月12日,在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的名称本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307国道)。

  经李树亭走访考证,2001年后,当地才有“新华路”的俗称。由此,李树亭认为《现场笔录》的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且说明造假的人忘了或不了解当时这条路的情况。

  石家庄市新华路向西过石家庄市西二环路西延至鹿泉区这一路段在地图上标识为石获南路(官方名称),系307国道的一部分。该案案发现场即位于石家庄市原郊区孔寨村西北石获南路以南玉米地内。

  原办案机关经调查发现,该路段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且该路段两侧部分机关单位对外登记地址为新华西路。

  周边的单位登记地址也可证实。被害人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其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也证实其厂从井陉矿区迁至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直至2002年之后才改为“石获南路268号”。案卷中所表述的新华西路、新华路与石获南路为同一路段。

  此外,原办案机关获取的有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证实新华西路早已有之。其中一家企业营业执照,“是94年10月21日工商部门颁发的,距离案发时间大概两个月。”

  原办案机关的回应,也得到了此次听证会合议庭的调取的3份证言证实。

  这三份证言分别来自,石家庄市区划地名办公室主任刘某某、案发现场所属的孔寨小区(原孔寨村)居民李某某,以及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吴某某的证言证实。

上一篇:2015年湖北省武汉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