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受贿官员因“立功情节”证据不足被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5-09-24 22:16:53 点击数:

9月24日,记者从武汉市检察院获悉,该院通过调查后以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使一起受贿案成功获得改判。最终,此案被告人周某撤销缓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周某于2002年至2010年,在历任新闻出版局出版文化城筹建办副主任等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划报建、现场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1万元。周某在案件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2014年10月,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以周某犯受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洪山区法院以周某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情节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洪山区法院认定周某具有立功情节的依据是纪委出具的一份“表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周某提供了黄文华(化名)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积极配合纪委查办案件。

  

  收到一审判决后,洪山区检察院认为,判决采信证据错误,量刑错误,且适用缓刑错误,并于2015年4月1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周某究竟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武汉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承办检察官收到案卷材料后,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展开细致审查。

  

  “纪委的情况说明,并没有确切说明周某到底提供了什么样的线索,侦破了什么案件。我们认为该说明材料,内容不具体,指向不明确,且缺乏关联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根本不足以据此认定周某具有立功情节。”认真审阅纪委的“情况说明”,武汉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得出了与洪山区检察院相同的结论。承办检察官指出,根据“两高”关于认定立功的规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而且,“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

  

  为进一步确认事实,公正办案,维护被告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决定亲自到纪委了解情况。三次走访并复印了相关案卷材料,他们并未从中发现周某提供黄文华重要违法线索的确切证据。随后,他们又与周某案的前期侦查机关、随州市公安局取得联系,并长途驱车前往调查,仍无所获。在侦查机关查不到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又找到黄文华案的审判机关,仔细查阅卷宗后,最终还是未找到能证实周某立功的证据。

  

  基于多方调查结果,武汉市检察院认定周某确不具有立功情节,支持洪山区检察院抗诉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二审意见。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武汉市检察院提供的调查材料,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缓刑,对周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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