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4男子冒充警察查嫖娼并实施诈骗 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刑一年至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5-10-27 21:21:54 点击数:

武汉5名男子冒充警察“抓嫖”,通过“罚款”、“没收”等方式索要被害人财物3万元。10月27日,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获悉,4名被告人(另外1人在逃)分别获得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国清、刘燕平、黄永胜、肖志平及刘强(在逃)经预谋后,在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祥丰路口,拦住被害人熊再稳,采取出示伪造的警官证假冒人民警察的手段,以其“嫖娼”需要罚款或拘留为由,骗得熊再稳人民币3万元。

 

  其中,被告人陈国清负责拦住熊再稳;被告人黄永胜冒充治安大队“张队长”负责谈罚款数额;被告人刘燕平、肖志平及刘强负责望风。后被告人陈国清、刘燕平陪同熊再稳乘出租车到其家中拿钱,刘强驾车带被告人黄永胜、肖志平尾随,钱款得手后,上述五名被告人将赃款予以瓜分。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永胜、肖志平、陈国清、刘燕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熊再稳。经查,黄永胜、肖志平、陈国清曾因犯招摇撞骗罪或抢劫罪多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洪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国清、刘燕平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永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肖志平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招摇撞骗罪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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