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推动检察官律师“认罪协商”,广西一嫌犯因此量刑减轻

  发布时间:2016-04-14 20:55:54 点击数:

辩护律师可以和检察官“讨价还价”吗?在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不久前,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曾某某及其律师就和检察官坐在了一起,进行认罪量刑协商。这是该院起诉的第一例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案件。
其实这是最高检的最新举措之一。2月14日,最高检对外公布,2016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深入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从宽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环节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支持公诉模式。
据专家介绍,“认罪协商”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符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达成协议。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会以协议确定的罪名受到起诉,但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会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在同类犯罪行为正常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10%-20%的幅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据钦北区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2015年8月,曾某某以1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买被拐卖的越南籍女子邝某某,后邝某某被中国警方解救,曾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因曾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钦北区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及《钦北区检察院认罪量刑协商工作暂行规定》,于3月21日与曾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认罪量刑协商。
办案人员对案情及适用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过程及后果进行了讲解,保障其知情权,并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协商以管制刑的量刑建议向法院提起公诉。曾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当场表示同意,自愿签下了《认罪协商承诺书》。
3月22日,钦北区检察院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将曾某某起诉至钦北区法院,并提出四个月至六个月管制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在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的情况下,公诉人建议法庭对案件进行简化审理。
在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独任法官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认可检察院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签署的《认罪承诺协议书》,并作出与公诉人量刑建议一致的判决,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罪名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管制六个月。
钦北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辩护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有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大大提升了庭审效率。曾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表示该制度体现了宽刑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及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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