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绝命毒师”躲阁楼研制冰毒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6-05-29 21:49:09 点击数:

5月29日,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该院于27日对一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本次执行的死刑犯涉及故意杀人、抢劫、制造毒品等罪名。

  其中罪犯丁建国(男,1966年4月出生,湖北武汉人)、伙同黄胜国(同案被告人、已执行死刑)、胡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于2012年六七月份,合谋制造毒品。黄胜国提供制毒资金和制毒配方,丁建国负责技术指导、购买制毒原料及电热调温器、反应釜等制毒设备。3人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黄胜国家中顶层加盖的房屋内使用化学方法制造甲基苯丙胺。

  2013年4月10日5时许,公安人员在黄胜国家中将黄和胡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含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396.5千克,甲基苯丙胺129.98克以及调温电热器、真空泵、高温循环器系统、空压机等制毒设备。随后,公安人员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小区3单元401室丁建国的家中将丁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1.51%的液体17.5千克,含量为34.41%的液体11千克,含量为32.41%的液体20千克,含量为28.24%的液体24.5千克,其余液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26%至0.014%不等。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丁建国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黄胜国提供制毒资金、场所、配方,亲自实施制毒行为;丁建国提供技术指导、购买制毒原材料和工具,亲自实施制毒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丁建国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故依法裁定,核准对丁建国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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