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后喝酒再接受检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11-06 21:15:30 点击数:
案例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法规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裁判要旨: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证明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的嫌疑,行为人私自逃跑,并辩称逃跑过程中又喝酒御寒,即使该辩解客观真实,再次饮酒后的不利后果也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即随后进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仍然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