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认罪态度好的老赖可多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6-12-04 21:19:58 点击数:

近年来,各地法院打击拒执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拒执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阻碍法院处置被执行财产以及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等。
打击拒执罪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手段。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表示,在严厉打击的过程中,“不能为了追求执行效率而降低案件的证据标准。” 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的,可以多适用缓刑。
男子拒不腾退房屋殴打执行人员被处拘役
刑法中,拒执罪主要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此相关的还有妨碍公务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据最高法发布的案例,2012年6月,安徽大观区法院判决张某与其妻子查某离婚,并将房产所有权判决给查某。民事判决生效后,查某于2013年1月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大观区法院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张某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
2013年10月,法院在张某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某在置顶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张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
2014年1月,大观区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某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某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2015年7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已履行完毕,酌情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零10日。
打击拒执罪应适当把握量刑尺度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不仅扩大了拒执罪的主体范围,还修改了量刑幅度,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3至7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三类情况,即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及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若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出自诉。
打击拒执罪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手段,是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并行,拓宽了追究拒执罪的渠道,也是导致各地法院判处拒执罪数量增加的原因之一。”吴少军表示,法院在严厉打击拒执罪的过程中,不得突破程序性规定或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无论是对拒执罪的实体认定,还是公诉、自诉程序的启动,都要严格适用法律,不能为了追求执行效率而降低案件的证据标准。”
吴少军表示,法院还应适当把握量刑尺度,对有从轻情节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判处。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的,可以多适用缓刑,力求对拒执罪案件的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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