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机关:四年不批准逮捕6万余人,逾四成为事实不清

  发布时间:2016-12-04 21:13:33 点击数:

记者当天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省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近4年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56612人,不批准逮捕61580人。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盛昌告诉记者,针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违法违规立案、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行为,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4570件;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996件。立案监督案件移送起诉后,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吕盛昌表示,在侦查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开展另案处理、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纠正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先后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0015件次;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3710人,追加起诉12561人。立案查办司法人员涉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56件70人。
“2013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61580人,其中事实不清不捕27641人,不构成犯罪不捕2827人。”吕盛昌称,为防止冤假错案产生,各级检察机关通过查阅案卷、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接受控告申诉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排除非法证据,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58人。(原题为《山东检察机关严防冤假错案 4年不批准逮捕6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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