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推进审判中心改革:落实疑罪从无,不得违心下判

  发布时间:2017-02-21 20:16:15 点击数: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会。央广网 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聚焦刑事诉讼审判制度难题。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介绍,上述《实施意见》将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
“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戴长林表示,《实施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具体而言,为解决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以及不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等长期以来制约司法公正的难题,《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提高律师的辩护率。同时,《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程序公正、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为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实施意见》还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还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明确什么样是疑罪、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戴长林说,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形下,有关供述应予排除
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戴长林指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还有分歧,导致事件当中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除此之外,当事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十分困难,既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又埋下了冤假错案的隐患。
为此,《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不仅要内容真实可靠,取证的过程也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戴长林解释说,如果确定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不能采信。为此,《实施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庭审之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不合法则不得进入法庭。
此外,为避免刑讯逼供,《实施意见》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记录也可能有误,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不会有误。”戴长林表示,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实施意见》确立了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上一篇: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2849万 一审获刑15年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