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拟改“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法》公征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0 21:00:03 点击数:

“人犯”拟改称“犯罪嫌疑人”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5日。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看守所的收押、换押;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讯问、提解、律师会见;使用警械、戒具和武器等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看守所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纠正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看守所。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看守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其中作了三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法规,《看守所条例》未作修改。在此次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在押人员的称谓由原来的“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据新华社

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定义

看守所

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羁押数量、分押分管的需要,设置若干个看守所

羁押对象

·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看守所内羁押

·依法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前应当在看守所内羁押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

分押分管

分别

关押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参考性

分押

分管

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类型犯罪

强制性

分押

分管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独设置看守所或者监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

分别

关押和管理

未成年人

和女性

·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隔离关押

母婴

保护

·对于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

·婴儿满一周岁后,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家庭其他监护人

·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愿接收的,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将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

·对未成年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管理方式

过渡

管理

·对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过渡管理

·看守所可以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实行集中过渡管理

风险

评估

·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其涉案性质、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现实危险性等进行评估,视情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

·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其他规定

·看守所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日生活制度,保证其必要的休息时间。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证其每日不少于二小时的监室外活动时间

·看守所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生产劳动。自愿参加劳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报酬

·对患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对怀孕和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派专职医务人员负责孕产检等医疗保健工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会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或者死亡时,经案件主管机关同意,并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回家探视,由案件主管机关押解

·看守所应当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调查处理制度,设置投诉信箱,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诉、控告、检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约见看守所负责人、驻所检察官,也可以直接向看守所人民警察投诉、控告、检举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投诉、控告、检举,看守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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