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高三学生吸食毒品 检察院不起诉帮教其考入大学

  发布时间:2017-11-22 20:37:39 点击数:

一名未成年人以过生日为由,和朋友聚众吸食毒品“麻果”。检方考虑其未成年人身份,并且临近高考,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目前,宋某已考入武汉市内某高校,走进了大学校园,且担任学校学生会干部。

2016年8月的一天,高中生宋某(17岁)以过生日为由,邀约彭某某、周某、林某等人至某KTV包房唱歌。当晚,因彭某等人提出未“尽兴”,遂经宋某付款在一旅社开房后,宋某与彭某某、周某、林某、王某某、黄某等未成年人使用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了购买的毒品“麻果”。次日上午10时许,宋某和彭某某等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现场检测,宋某等人尿样检测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

案件移送至江夏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后,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审查。为核实宋某的详细身份信息,办案人员前往其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调查核实宋某是否为未成年人身份,以及其家庭、家族有无从事涉毒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记录。与此同时,委托公益性社工组织“调解网”,对宋某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成长经历、以及其在校读书期间的表现等。在2017年高考前夕,该院具有心理咨询经验的检察官对宋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备考中去。此外,江夏区检察院还通过设置在金港一号社区的“心港湾”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对宋某实施了观护帮教。

因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容留他人吸毒并不具有主动性,系多人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其系在校学生,有较强的学习欲望,无其他不良劣迹,其家庭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江夏区检察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宋某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了为期六个月的考验期。目前,宋某已考入武汉市内某高校,走进了大学校园,且担任学校学生会干部,而江夏区检察院未检部门也在对宋某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帮教。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宋某已年满十六周岁,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对宋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但如果其在六个月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将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其作出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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