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减刑20%!武汉法院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26 21:28:15 点击数:

3月26号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田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整个案件庭审用时不到一个小时。而这起刑事案件正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着这项制度的开展,“快审速裁”已经成为了常态。

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 人自愿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没有异议的;三是同意人民检 察院量刑建议;四是签署具结书。但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3类案件不适用该 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武汉市在内的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 两年。目前武汉市基层法院近60%的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0%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在十五日以内审结,近85%的案件达到了当庭宣判。

从2016年12月到2018年2月底,武汉包括基层法院在内的四五个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刑事 案件8723件9411人,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56.8%。案件办理共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 审判三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阶段越靠前,建议从宽幅度越大。而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 重以及悔罪程度、赔偿谅解等情况,最高可减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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