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子受贿后主动上交赃款 检察院未予批捕

  发布时间:2018-07-25 21:38:36 点击数:

日前,武汉市检察院对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开展公开听证审查,在听取侦查人员、何某某所在单位代表及辩护律师意见后,依法对何某某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何某某系重庆某上市公司在武汉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2016年6、7月份,何某某在其下属张某某的鼓动和怂恿下,接受了张某某收取总包方好处费的提议:由张某某出面,向从该公司承接工程的两家总包公司索要好处费。事后张某某将索要来好处费中的250万元送给何某某。

2017年春节前,重庆总公司领导跟何某某谈话,肯定其在武汉的工作业绩。事后何某某感觉自己对不住领导的信任,将250万元受贿款退还至公司廉政账户。2017年6月,张某某被其公司以涉嫌串通投标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份对其立案侦查。2018年6月,何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听证会上,何某某所在公司代表详细陈述了何某某多年来在武汉公司所做的业绩,对公司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以及其在领导和下属之间广受好评的情况,并重点说明了何某某在2017年从武汉调至成都公司时,上市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离任审计,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何某某作为成都公司负责人、上市公司高管,其被羁押已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影响,希望检察机关能从保护非公经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角度,对何某某宽大处理。何某某的辩护律师则从专业角度指出,何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赃款,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对其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请求对何某某不批准逮捕。

经听证与综合审查,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部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认为对何某某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何某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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