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再添一座长江大桥 双层“金秋黄”明日通车

  发布时间:2019-10-07 21:00:52 点击数:

10月份,武汉、黄冈、孝感、鄂州全面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施放,如无人机、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对违反的单位罚款1-5万元、对个人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今日,武汉警方就此项规定作出具体解读。

武汉警方介绍,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确保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顺利进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武汉、黄冈、孝感、鄂州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植保防治等活动的除外。

禁飞的民用小型航空器、空飘物,是指具有飞行高度1000米、飞行速度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按类型主要分为三种: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如由公安机关集中封存管理,使飞行器具与燃料、电池、动力装置物理分离。

《决定》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开展宣传,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加强检查。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申报飞行、升放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施放。同时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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