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01-12 21:33:27 点击数:

关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指派肖小勇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某某市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态度。为便于贵院公正、公平处理本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辩护人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对此,辩护人无须在此赘述,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在审查起诉时能予以明察。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就本案的基本事实、其与本案被害人的交往历程、事发当天的全部经过均向办案单位一一说明。值得贵院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就“事发当天的全部经过”的陈述和辩解明显有利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对此,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原则,对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的陈述和辩解予以采信。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纵观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到案的全部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在审查时,能够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系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到案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其在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此,本案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在庭审陈述能够予以证实。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并在审查起诉时能予以考虑。

(二)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及家属愿意尽最大努力给予经济赔偿,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本案被告人家属明确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本案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困难,但仍积极筹集赔偿款。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

20%以下。”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及家属的赔偿情况、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况,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三 )本案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不但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还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表示愿意认罪伏法,有悔改表现。对此,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能予以考虑!

 

上述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人:肖小勇 律师

                                201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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