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缓刑 2012年

  发布时间:2017-09-19 21:40:45 点击数:

武汉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缓刑

2012年4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某区被告人沈某与嫂子王某因为家庭琐事纠纷发生口角,王某一气之下打电话通知自己的弟弟王某某来对沈某进行报复,王某某持刀冲到沈某家中对沈某的妹妹、妹夫进行持刀追砍,第一刀砍在妹夫的裤子上,第二刀砍在墙壁上(有刀痕)、第三刀砍在妹妹的羽绒服上(有刀痕),在王某某双手举刀再一次向沈某的妹妹砍杀时,沈某捡起一块砖头向王某某砸去,王某某随即倒地丧失继续追砍的能力,随后110、120赶到,被害人王某某拒绝去医院检查、也拒绝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自行离开沈某家,于当天下午19:20突然昏迷,被送往医院急救,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鉴定四级。由于对事态的估计失误,公安机关没有做好保护现场和提取现场物证的工作,随后公安机关对物证鉴定的不作为、对证人证言审查的不细致、对鉴定结论鉴定的不科学,使得该案成了一起有罪推定的冤假错案。 
沈某的嫂子王某害怕其雇凶伤人的犯罪行为败露,便唆使母亲、弟妹、女儿一起到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恶意闹访,同时指使多人作伪证,将一起无罪的正当防卫案件捏造成故意伤害案件。正值十八大召开前夕,出于维稳的考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推定,对被告人沈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辩护人从侦查阶段便已介入,侦查阶段辩护人建议公安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建议公诉机关不起诉,但是均未能凑效。于是辩护人在法庭审判环节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对本案做无罪辩护,重点排除公诉方递交的虚假证人证言、无效的鉴定结论、提取手续不规范的物证等,将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彻底瓦解。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不承认本案存在防卫行为,甚至对王某某持刀的情节、砍人的情节都不予认可,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一意孤行地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开庭中要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通过对公诉方证据进行严格地审查和质证,将公诉方证据几乎全部否决掉。后来基于司法体制的固有惯性,法院折中处理本案:被告人被判防卫过当,成立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伤害罪,判二缓三,被告人被当庭取保候审。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和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公诉方的指控并未成立,反而是辩护人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使得被告人免受牢狱之灾,既维护了被告人的尊严,也彰显了法治的昌明。 
二、公诉方递交的证据:被害人重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头部损伤的情况说明(前后鉴定三次,共三份)、对指纹痕迹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对羽绒服刀痕与刀同一性鉴定的说明、现场提取的刀、内容为红砖屑青砖木头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多份不具有稳定性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前后一致的口供、多份书证、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三、辩护人递交的证据:大部分是利用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自行搜集了对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补充调查证人证言、被告人丈夫所在单位同事的证人证言、现场还原的3D动画光盘、被告人的报警记录、120出车记录等。 
四、双方争议焦点:本案的特殊性和所处时期的敏感性,使得该案的争议焦点非常多,辩护人为了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把重点放在证明成立正当防卫上,于是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一点点确认,一步步推进,最后达到正当防卫成立的辩护目的。 
1、被害人王某某是否持刀、是否追砍沈某的妹妹、妹夫? 
2、被告人沈某砸了被害人一砖头还是砸了两砖头以上? 
3、被告人砸砖头的紧迫关头,被害人是在挥刀威胁还是正在双手举刀砍杀? 
3、被告人砸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情形下,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如何证明?公诉人举证标准是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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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的核心法律观点是:被告人砸王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在正当防卫存在的情况下,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要举证证明被告人存在事后防卫,且事后防卫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后来重伤的危害后果,否则公诉方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排除不了正当防卫的存在,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的思路就是首先证明存在正当防卫,把排除正当防卫的极高的证明责任推给公诉方,公诉人证明不了事后防卫行为,自然成立正当防卫,其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自然不攻自破。 
六、判决结果。被害人构成重伤,且伤残鉴定四级,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对被告人出于防卫目的主观方面统统不予认可,要求判处10以上尤其徒刑。法院在维护公诉机关面子的情况下,将本案认定为: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被当庭释放。 
其实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折中处理的结果,实质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无罪案件,因为考虑到地方司法现状及诉累的考虑,被告人家属没有选择上诉,因为被告人已经重获自由,家属从司法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辩护获得了圆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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