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肖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受贿罪判缓刑000

  发布时间:2017-09-27 21:45:08 点击数:

武汉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受贿罪判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国企任财物科长,2012年至20143月,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财物共计价值15万元。检察院在一次向李某某了解其他情况时,李某某将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向检查机关做了供述,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一、检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李某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九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在向李某某了解其他情况,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李某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李某某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四、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缓刑。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判决:1、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犯罪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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