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高某故意伤害 律师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7-12-05 22:01:13 点击数:

武汉一未成年人高某故意伤害 律师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案情简介:

    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犯罪嫌疑人201513日与汉阳一中陈某在校学生发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致使陈某轻伤二级,陈某报警经鉴定轻伤后,某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因高某为未成年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肖律师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高某为未成年人,作为高某辩护律师,肖小勇律师根据案情出具了不起诉法律意见224日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过程:

    肖小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后,向高某家属了解到,当天汤曾打过110报警,我认为这一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自首,建议其家属到移动营业厅打印通话记录,做为自首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并要求高某写一份悔过书,本人根据本案中嫌疑人高某存在自首、赔偿谅解、受害人存在过错、初犯、悔过以及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向检察院提出了一份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通话记录和悔过书。

办案总结:

在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有一些案件是可以做到不起诉的,在本案中,嫌疑人高某同时具备未成年、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这个时候律师提出不起诉就有一定的成功性,但是不起诉案件毕竟只是占很小的比例,而且基本上都需要检委会讨论,这个时候,律师提一份书面的法律意见就很重要,代表一方意见会在检委会的开会讨论程序中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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