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武汉销赃罪即掩饰犯罪所得罪罪轻成功辩护

  发布时间:2018-04-23 21:42:54 点击数:

武汉销赃罪即掩饰犯罪所得罪罪轻成功辩护

 

辩 护 词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肖小勇作为被告人易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易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易xx涉案的金额为54908元,将赃物出售后,被告人只分得了4000元,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3、被告人易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因与另一被告人李明打电玩、玩游戏,在钱财上两人经常互相借款,最终被告人李明仍欠3000余元。当被告人李明拿出金项链时,虽然被告人易xx意识到了该物品可能是在头一天晚上抢来的,但是为了能够得到钱财,被告人选择了帮助将项链卖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间接故意,其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放任了另外一个违法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与蓄谋已久或者专门从事销售赃物有着明显的区别,属于临时见财起意,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易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是正经的生意人,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见财起意,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易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肖小勇律师        

2013年6月22日

后记:经一审宣判: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易某某被判处

有期徙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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