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武汉行贿罪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案 基本案情

  发布时间:2018-06-13 21:40:08 点击数:

武汉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成功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武汉市黄陂区黎某2013112日下午16时左右,在汉阳装完货物,准备第二天凌晨4点送完到汉口,于是当晚这五个人到饭店简单的吃了点饭,喝了点酒直到晚上21时左右离开饭店,有人提议,明天还得早起,不如我们不回家了,怕第二天走不到一起,找个旅馆玩会扑克,斗回地主,第二天一早一起出发。几个人同意后就步行沿着汉阳大道上,后就租用了由受害人李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当行驶致100米左右时,由于李某乙后座上的黎某挤得不舒服,扒着李某乙座位的后靠背一下,不小心碰到了李某乙的脖子,李某乙停车,要求他们下车,因乘车发生争执,孙某下车推搡了李某乙。被人拉开后五个人离开了现场。李某乙感觉到不舒服就给其妻子,儿子打了电话,其妻子儿子到现场后就把李某乙拉倒家里,后又被送往医院治疗,凌晨5时许,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乙死于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外伤疼痛刺激、精神紧张、情绪激动可为诱因)。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于20135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它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侦查经过: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在相关的地方发布了悬赏公告,五个人到案后,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报检察院,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批准逮捕。

肖小勇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黎某家属的委托,会见了黎某,同时给主办该案的检察官交换了辩护意见,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于20131025日起诉到区人民法院。

肖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一下辩护意见:一、本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黎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宋建才给予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具有其它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之规定,虽然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宋建才具有法定的从轻和减轻的情节,建议法庭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量刑处罚,以维护被告人黎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于20131129日,作出了以下判决:黎某三年有期,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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