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故意杀人分尸二审成功改判死缓案

  发布时间:2014-05-27 21:38:53 点击数:

湖北故意杀人分尸二审成功改判死缓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4日14时许,陈某某以借钱将江某某骗至暂住处,由宋某某在房屋外望风,陈某某在房屋内勒死江某某后持菜刀、钢锯肢解尸体。二人冲洗现场后,由陈某某用摩托车将尸块运至附近山上掩埋,另将作案工具丢弃。 

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愤报复,伙同被告人宋某某杀害江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8743元。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肖小勇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陈某某,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除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陈某某犯罪; 

第二、发现的尸块及血迹只能证明江某某被害,不能证明系上诉人陈某某所为; 

第三、证人黄忠不能证实案发当天陈某某在他店内打过电话,通话清单不能认定陈某某作案; 

第四、陈某某仅因家属琐事而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原判认定陈某某的有罪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上诉人陈某某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省高级民法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上诉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解释: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但判决死缓意义甚大。因为,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就等于判决无期徒刑,等于捡回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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