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向某某受贿罪 律师成功辩护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3-24 20:56:28 点击数:

武汉向某某受贿罪 律师成功辩护获判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向某某武汉某某局担任副处长2014年至20151月,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取财物共计价值9万元。检察院在一次向向某某了解其他情况时,向某某将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向检查机关做了供述,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检察院以向某某犯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观点:

一、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向某某作为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九十三条之规定,向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二、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在向向某某了解其他情况,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某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向某某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四、建议对向某某适用缓刑。向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向某某适应缓刑。

 

法院判决:1、被告人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犯罪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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