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1-12-13 21:08:35 点击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唐某某父亲胡三久的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担任本案唐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唐某某,刚才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唐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唐某某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抢劫案中被告人唐某某与另外几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唐某某在抢劫案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唐某某没有起组织策划作用,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任何暴力行为,也没有直接取得财物。显然,在抢劫犯罪活动中唐某某仅仅在客观上起着一个次要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唐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量刑,要充分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唐某某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几名相关被告的陈述及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被告人唐某某在2008年8月23日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确系本案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的线索,并由唐某某直接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才将曹慧祥、王建建抓获归案的,为司法机关节省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交待同案犯情况,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并积极交待了本案其它共犯的犯罪情况,依法可以酌情从轻从罚。同时,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唐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被告人唐某某一贯表现较好,且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在此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由于其父母平时还要打工养家无暇严管,加之被告人唐某某淡薄的法律意识、交友不慎及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人唐某某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且其所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出具了书面意见,愿意尽帮教、监护的责任,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的条件。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辩护人建议合议庭量刑时能酌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某某在这起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并有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恳请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对唐某某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二零零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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