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黄某某涉嫌贩毒一审辩护词(有罪)

  发布时间:2015-06-28 22:24:51 点击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后,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黄某某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其实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1、起意贩毒不是被告人黄某某

2、贩卖毒品的资金不是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的。

3、被告人黄某某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

4、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都是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的。

5、被告人黄某某是受其他被告人安排、指使参与了毒品犯罪的。关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予以确认。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已说明此事实。

6、被告人黄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在起诉书指控的第起犯罪事实中,其只是帮助把毒资从一个房间放到另外一个房间。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会议纪要关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被告人黄某某在整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黄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从今天的庭审来讲,被告人黄某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某某以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记录,同时,同于步入社会时间不长,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并充分了解其这一参与贩毒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鉴于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法院应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一是从犯,二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三是纵观本案犯罪事实可知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所以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提供合议庭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二○一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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