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某某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09-23 21:55:24 点击数:

湖北林某某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林xx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作为林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林xx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011年七月下午,张xx打电话告诉林xx,说晚上有点事让其过来帮忙,并没有说明去盗窃白钢。在林xx不知情的情况下,张xx带着林xx等三人来到xx公司,保安xx打开大门,然后张xx安排林xx等搬运白钢,该行为结束后,张xx付给保安xx相应对价。可见,林xx与张xx并没有事前共谋或意思联络,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事情过程中,始终被动的参与,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较小。

 

辩护人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许多盗窃案件。在这些案件中,

 

盗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些都无法弥补。而本案中,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赃物是废旧的白铁,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较小。请合议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林xx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次是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盗窃,其主观恶性小。

 

        四、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林xx等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六、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

 

由于这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需要家里有一位男性来承担起照顾妻子儿女的职责。可是,被告人却因为盗窃,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将心比心,我们可以体会到被告人现在心里承受着怎样的煎熬。而被告人的妻子儿女,在这样寒冷的季节里,又是多么盼望丈夫和父亲能够在自己的身边。被告人的妻子和小孩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她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我发言的最后,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林某被判决处三年有期,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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