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曾某某非法拘禁案成功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6-07-10 22:11:27 点击数: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曾巩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巩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曾巩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他起初参与到犯罪中来是完全不知情,而仅仅是为了让被害人偿还其债务而加入进来。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不知要非法拘禁受害人,上车时只是听命于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进行侮辱以及唆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曾巩在这起犯罪中完全处于一个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其的确存在欠款,双方还立有欠款凭据,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从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经常赌博并四处借债,陆续借款长期不还,在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也导致被告人受债权人委托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3、被告人曾巩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与组织、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组织、指使他人和参与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曾巩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曾巩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和本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微弱影响和有限的作用,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肖小勇律师

                                     2015年9月 日

 

上一篇:武汉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审辩护词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