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黎某某故意损害财物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6-07-11 21:52:04 点击数: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黎作鸣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黎作鸣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诉书指控黎作鸣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黎作鸣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黎作鸣,属于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黎作鸣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涉世不深,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且黎作鸣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导致,受到朋友的指使而实施的。所以,被告人黎作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被告人黎作鸣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黎作鸣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黎作鸣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会见黎作鸣的时候,黎作鸣也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永远不再触犯法律,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因此,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被告人黎作鸣归案后协助办案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黎作鸣归案后,如实陈述案件全部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属于立功,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黎作鸣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受人指使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中系从犯,并且主观恶性较小,加之其属于初犯、偶犯,同时,被告在归案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具有立功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黎作鸣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肖小勇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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