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集资诈骗罪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07 21:18:17 点击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629审议通过)

 

集资诈骗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五十万元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二千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_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百万元的,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十二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六一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个人集资诈骗一百人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二百人以上的,增加墓准刑的20%以下;

   (2)以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为集资诈骗对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武汉专业刑事辩护13886180982(微信同号)肖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whxbzx.com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假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案发前主动退还赃款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集资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6.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

    (I)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2)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三万元至四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增加一万元至四万元的数额。

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

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八万元的数额。

    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_匕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的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二万元至七万元的数额。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一般在十万元以上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判处。

 

 

  [缓刑】

    7.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数额、诈骗对象、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一以适用缓刑:

    1)退缴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在集资诈骗中起帮助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

    (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有经济能力,但拒不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武汉专业刑事辩护13886180982(微信同号)肖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whxbzx.com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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