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07 21:19:13 点击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629审议通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一阵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一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存款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对象每增加四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对象每增加二十人,增加一个月刑期。武汉专业刑事辩护13886180982(微信同号)肖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whxbzx.com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五一百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存款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万以上不满三千万元的,数额每增加六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三摘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万元以上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的,数额每一增加三百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一亿五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一千五百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每增加十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每增加五十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一百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武汉专业刑事辩护13886180982(微信同号)肖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whxbzx.com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案发前主动退还赃款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罚金刑】

6.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应当根据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赃款退缴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其中:

    (1)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2)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五千元至三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八万元的数额。

    (3)单处罚金的,可以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闪以在五万元至八万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在起点基础上,主‘刑每一增加一年刑期,可以增加一万元至六万元的数额。武汉专业刑事辩护13886180982(微信同号)肖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whxbzx.com

    单位犯罪的,刘一单位一般在十万元以土一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处罚金。

    [缓刑】

    7.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吸收存款数额、损害后果、犯罪手一段、犯罪目的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清退大部分吸收资金的;

    (2)协助司法机关追回大部分吸收资金的;

    (3)与被害人达成资金清退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社会影响恶劣的;

      (2)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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