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非法持有海洛因30克律师成功辩护辩护判两年

  发布时间:2014-07-15 21:36:28 点击数:

武汉非法持有海洛因30克律师成功辩护辩护判

案件简介:2014119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张某委托,为其妻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指定肖小勇律师办理这起案件。肖律师立即与委托人张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XX的哥哥赵某处得知,犯罪嫌疑人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30余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委托人朱某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 

接下来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XX丈夫所说的基本一致。

随后,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12日,被告人XXXXX车站,因形迹可疑而被汉口火车站公安民警盘查时,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手提袋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两包,又在其背包内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三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0.1克、19.9克和10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海洛因、咖啡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XX明知是毒品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与被告人XX的会见中,被告人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2014615日,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对本案被告XX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中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被告人XX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的控制,为了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图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XX在本案中系初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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