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 构成重大立功 获有期

  发布时间:2016-07-03 21:22:26 点击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蔡汉臣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蔡汉臣的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汉臣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蔡汉臣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蔡汉臣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人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并且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蔡汉臣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无知,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本案涉案毒全部被查获,还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

根据司法机关对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知,本案被告人蔡汉臣涉案毒品案发当时当即全部查获,还未贩卖出去,故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蔡汉臣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如公诉书所述,被告人蔡汉臣归案后主动交代其上线被告人黄雅明及其妻子的身份情况和手机号码,公安机关根据相应线索在缅甸警方的协助下,于2015年6月26日在缅甸将被告人黄雅明抓获。同时,根据2016年2月26日此案办案机关江岸公安分局西马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我所侦办的蔡汉臣等涉嫌贩毒一案,蔡汉臣于2015年4月归案后,积极提供我所未掌握的其上线黄雅明涉嫌贩毒的情况,交待了黄雅明的个人相关信息及活动特征等有效线索,对我所抓获犯罪嫌疑人黄雅明、对此案的侦破起了关键作用。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蔡汉臣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其有重大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漠、受人引诱导致犯罪,系偶犯。见于此,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精神,在为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酌定从轻。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蔡汉臣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同时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其系初犯、偶犯。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蔡汉臣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肖小勇律师

                                      2016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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