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死人逃逸 获刑五年多另赔150万

  发布时间:2014-10-10 21:38:55 点击数:

保险免赔司机另赔150万元

9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某驾车撞人后逃逸,造成两受害人因抢救不及时死亡的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发生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马某某还应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50余万元。

撞死骑车人后逃逸

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马某某驾驶小轿车沿105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沥溪村路段时,与受害人大刚和小明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大刚当场死亡,小明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立即驾车逃逸。交警支队香洲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逃逸后保险免赔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两受害人家属向香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马某某及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某保险公司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香洲法院认定,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30万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投保人是被告马某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50%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30万元,但被告马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如下内容,“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该条款以加黑字体的形式记载。

香洲法院经过核定,被告马某某应向每名被害人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误工费共计70多万元,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5.5万元、前期支付的部分费用,马某某尚需给每位受害人家属赔偿60多万元,合计马某某应赔偿两名受害人家属约1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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