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朴某某酒后驾车肇事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12-07 21:54:31 点击数:
武汉朴某某酒后驾车肇事被判缓刑
案由:朴某某,酒后驾车肇事,涉嫌危险驾驶;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肖小勇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8月25日0时2分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牌号鄂AK30XX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汉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琴台路北侧约30米处,与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鄂S89Y03的轿车相撞。后刘某某报警,经鉴定,朴某某酒精含量为85ML/100ML,随之,交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名对朴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后朴某某的朋友王某某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对朴某某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手续。经与交警部门协商,于20114年8月29日交警决定对朴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手续。
法院判决:2014年3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告判决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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