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及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成功案例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11-06 21:57:39 点击数:

武汉危险驾驶及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成功案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出庭公诉检察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胡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胡某,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均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胡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依法从宽处理。
(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出租车轻微受损和乘客面部受到轻微伤,(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报警后,南京公安交警七大队副大队长查某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带到武警南京医院进行抽血测试酒精含量。一开始,被告人胡某是积极配合的。在抽血过程中,查警官坚持对抽血进行拍摄,被告人胡某不同意对其拍摄,遂与查清警官交涉,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亮酒后情绪激动,坚持要求查警官不要拍摄,并做出解释。双方发生争吵,导致被告人胡某顶撞查警官并进行纠缠的行为。在顶撞过程中,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虽对执行公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其情节显著轻微。从证据照片看,查警官人身并未受伤,仅是警服的拉链脱落。
    况且查某等八名警官明知被告人胡某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至酒醒后再做抽血测试酒精含量。
(2)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胡某的主观恶性很小。被告人胡某是在参加同事聚会上正常的饮酒行为,以至于高兴喝酒过多,这也是人之常情。与一般醉酒闹事妨害公务有所区别的。这种饮酒过量是可以理解的。该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因在酒精的作用下,处于醉酒状态的奋亢状态下,与人发生纠缠,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不清,智力严重下降,基本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对自己已经没有自控能力,完全是在本能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胡某的主观恶性很小。可以认为,被告人胡某不幸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被告人胡某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很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相对较轻,罪行不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要依法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胡某是初犯和偶犯,且没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某是初犯和偶犯,涉世不深,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工作也不错,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见单位开具的证明书)。被告人胡某初次犯罪,而且是在醉酒状态下的一种无意识的犯罪,并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该行为构成犯罪。不但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的目的,而且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被告人胡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出租车轻微受损和乘客面部受到轻微伤;查警官的人身没有受到伤害,被告人胡某只是拉扯查清警官的衣服,基本上没有财产损失。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毫无隐瞒,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危险驾驶犯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胡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胡某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胡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胡某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亮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胡某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胡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交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已同出租车和乘客达成了和解,并积极赔偿了他们受到的损失,被告人胡某及家属在开庭前交了贰仟元罚金配合法院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武汉律师咨询网http://www.whlszx.com 律师咨询电话:13886180982肖律师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均无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胡某所犯危险驾驶罪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要依法从宽处理;2、被告人胡某是初犯和偶犯,且没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宽处罚;3、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胡某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6、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7、被告人胡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交罚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合上述被告人胡某具有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胡某特恳请贵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负缓刑的刑事责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在好好改造自己的同时,抽出精力照顾好自己的家庭,进一步回报社会,被告人胡某愿意交纳罚金,保证回到社会后,一定好好的改造自己,好好的回报社会,不再犯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院参考适用。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肖小勇律师
          2013年  2  月  21  日

后计: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合并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一篇:刘某某交通肇事成功辩护缓刑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