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 肖律师成功辩护宣告缓刑

  发布时间:2014-11-19 20:12:03 点击数:

武汉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 肖律师成功辩护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林某某武汉武昌区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5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145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2014613日被取保候审。

林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从武汉XX厂获得非法利益,利用中秋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多次送钱给武汉XX厂厂长王XX,共计58万元。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律师肖小勇的意见,对林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林某某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也没有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林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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