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李某某涉嫌受贿成功辩护

  发布时间:2016-09-17 21:49:40 点击数:

湖北恩施李某某涉嫌受贿成功辩护

恩施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李某某犯受贿罪,20139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木材市场货源紧张。武汉某某胶合板有限公司负责原材料采购的老板潘某,为获得大量稳定的松元木,以满足该公司生产胶合板的需求,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与某县大坪国有林场商谈购销松元木的事宜。潘某为达到顺利购买某县大坪国有林场的松元木目的,许诺每立记米松元木给10元或者20元的回扣给被告人李某某、全某,调木手续全部由被告人李某某办理,在经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与被告人全某联系,并将潘某的意思传达后,被告人全某便决定将大坪林场的松元木全部卖给某胶合板有限公司,并于201076日安排销售股长曾某在大坪林场与潘某签订了第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此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出面联系,潘某顺利地与大坪林场签订了2010年到2023年的木材购销合同。自20027月到20133月,潘某在林场购买松元木共10726.48立方米,按照事前约定,潘某分批分次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此款中的10万元送给被告人全某,其余的72500元由被告人李某某所有。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全某、李某某共同受贿172500元,被告人全某单独受贿10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二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全某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关于全某受贿案件的举报材料;2、被告人全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全某、李某某会见律师笔录;4、行贿人潘某、邓某、吴某的供述;5、证人曾某、曹某、何某、林某、何某等人的证言;6、全某电站入股收据;7、大坪林场的木材购销合同、木材结算单,松脂生产承包合同等有关书证;8、交款笔录、财政罚款收据;9、身份证明材料;10、审讯录音。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他与潘某是正常生意往来,不存在受贿问题,以前的供述是受刑讯逼供而说的假话。
      被告人李某某的肖小勇辩护人的意见是:指控被告李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布无罪。理由是:1、李某某不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2、没有与全某共同收受贿赂的客观表现;3、全某没有为潘某谋取利益,卖给潘某公司的木材其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格高;4、公诉机关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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