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致幻故意杀人!湖北发布5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6-27 20:52:50 点击数: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

【案例1】董某豪、吴某洋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豪,男,200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人吴某洋,男,200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豪与陈某(另案处理)预谋贩卖毒品。同年3月16日,董某豪出资,陈某购得1480元的毒品,后二人将毒品分装成若干小袋。2019年3月16日至18日期间,董某豪与陈某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等人,获毒资共计人民币2800元。吴某洋明知董某豪贩卖毒品,仍帮助董某豪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获毒资人民币700元。2019年3月16日至18日期间,董某豪在明知吴某洋、吸毒人员刘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容留二人在其租住的某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3月18日13时许,民警在该宾馆抓获董某豪、吴某洋及陈某、刘某某等人,并查获吸食毒品所用的透明塑料袋3个及锡纸1条。经对上述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豪、吴某洋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董某豪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董某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董某豪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行为积极,系主犯。吴某洋在帮助被告人董某豪贩卖毒品过程中,起协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董某豪、吴某洋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董某豪、吴某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董某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某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毒资2800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案例2】

喻某贩卖毒品一案

——零包贩卖新型毒品

基本案情:被告人喻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2020年1月2日,喻某携带毒品驾驶小汽车从我省A市出发到达B市,分两次向涂某出售所带来的毒品,其中出售“K粉”“神仙水”各3包,共收取人民币3200元。公安机关抓获喻某后在其衣服口袋及小车后备箱内查获疑似毒品“K粉”17包、“神仙水”7包,经现场称重,疑似毒品“K粉”总重量为4.854克,疑似毒品“神仙水”总重量为8.468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K粉”及含3,4-亚甲基二氧基-N-甲基苯丙胺和甲硝西冸成分的毒品“神仙水”,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喻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3】

田某武贩卖毒品案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田某武,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当职业。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田某武在我省某市宾馆长期开房,网罗张某、徐某某、柯某(均已判决,案发时均未成年)等人贩卖毒品。其间,田某武找来吴某对三人进行管理,田某武将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oppo、vivo、华为荣耀专用手机交给吴某,然后按毒品交易额的20%付给吴某提成。在日常管理中,吴某按交易额的10%提成付给柯某、徐某某等人。交易完成后,收取的毒资交给吴某。2016年12月16日至27日,田某武在租住的房屋安排周某明、周某祥、程某(均已判决)贩卖毒品。田某武安排周某明、周某祥、程某每人一天轮流贩卖毒品,每天中午12时到次日12时为一班,利用专用的手机电话号与吸毒人员联系,田某武每天按照收入的10%提成给周某明、程某等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田某武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田某武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田某武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田某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案例4】

幸某坤运输毒品案

——未成年人被教唆、利用实施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幸某坤,男,生于2003年2月24日,汉族,务工。2019年9月4日,幸某坤的微信好友“小晨晨”用微信与其联系,让其帮忙送东西,事成之后会给幸某坤报酬,幸某坤表示同意。2019年9月10日 “小晨晨”与幸某坤微信联系,并将“陈晨”的微信名片推荐给幸某坤,让其赶到我省某市帮忙取张银行卡和手机卡再送给别人,承诺事成之后除去路上开支,再付给幸某坤3600报酬。随后幸某坤按照 “小晨晨”、“陈晨”的指令从安徽省合肥市途径武汉市、黄冈市赶到某县城。途中“小晨晨”、“陈晨”曾要求幸某坤将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删掉,从而引起幸某坤怀疑,但在“小晨晨”、“陈晨”承诺“事办好之后再多加钱,公司扣多少工资都补上”的情况下,幸某坤答应继续帮他们办事。2019年9月12日下午,幸某坤按照“陈晨”的指令及微信发的地址,从某县城赶到某中学,并按照“陈晨”的要求,将手机调成黑屏拿在手中,保持与“陈晨”的微信语音通话状态,然后进入该中学后门门卫室内取收件人叫“高新”的快递,被事先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后经公安民警当面检查,在幸某坤要取的、收件人为“高新”的中通快递内有24瓶牙膏,将牙膏割开检查,其中20瓶牙膏内发现藏有用黑色胶带缠裹的1409.75克淡黄色圆柱状物品,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7.95%-67.56%不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幸某坤为获取不等值的运费而为他人采用隐蔽的方法交接物品,在其已认识到运输的物品可能是不正常物品的情况下仍去领取快递,属于主观上的明知,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幸某坤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幸某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幸某坤系受指使运输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涉案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幸某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案例5】

冷某锋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

——吸食毒品致幻故意杀人、寻衅滋事

基本案情:被告人冷某锋,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物业公司员工。2016年10月10日21时许,冷某锋受邀约到其朋友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21时50分许,冷某锋从其朋友家中离开步行至其住处侧面巷子口时,遇下晚自习回家的李某某。冷某锋因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将李某某误作他人并臆想李某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关系,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李某某胸、腹、手臂等处捅刺数刀,致李某某死亡。次日7时许,冷某锋因吸食毒品后行为异常,在家门口燃烧衣物。肖某从此处路过,冷某锋手持木棍上前无故对肖某进行击打,致肖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冷某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冷某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冷某锋一人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冷某锋因吸毒致幻后在夜晚持刀杀害一未成年在校学生,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还随意殴打他人,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决:被告人冷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冷某锋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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