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二十五万元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5-10-18 22:38:47 点击数:

武汉涉嫌诈骗二十五万元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律师意见书

 

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经会见被告人并阅卷,现依据所了解的事实和法律、证据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不提起公诉。并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予考虑。

 

本案中余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有关键事实有三点:一是:余某某的身份资料是否真实,是否欺骗了金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余某某是否已经明确告知金某某,办不成退还全部款项,且约定了退款期限。三是:案发的主动性,本案发生谁由占主动性,金某某的警察的特殊身份。

 

一、辩护律师认为,从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及附属的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余某某的身份及资料基本上是真实的,主观上没有诈骗金某某的故意,且签有书面协议,承诺办不成全额退款,即使办不成也不能说是诈骗,受害人金某某也知晓存在办不成的可能性,因此,本案应该属于民间纠纷。

 

二、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已经将二十余万元全部退还受害人,并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某某区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立案侦查,且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住所均不在武汉市某某区,难免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嫌疑,同时,也令人怀疑金某某的用意。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四、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受害人本人系公安局民警,对是否涉嫌犯罪主观上是明知的,且利用其身份的公权力,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五、受害人主动通过其同学孙某某认识余某某的,双方的关系都不错,虽然算不上近亲属,也属于朋友关系,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有罪证据严重不足,且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也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双方并达成和解协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亦受到了教育,犯罪嫌疑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特提出以上法律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考虑以合适的事由不予起诉,谢谢!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肖小勇律师

 

201361

 

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余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决定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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