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故意伤害案辩护案例 二审成功改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7-11-13 21:18:16 点击数:

武汉故意伤害案辩护案例 二审成功改判无期

案情简介:被告人钟某某因纠纷与同案人持刀刺伤被害人致其死亡的后果,经一审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告提出上诉,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我通过全面仔细地查阅本案卷宗,逐件核对每一犯罪指控的证据材料后,再会见被告人,进而了解到了案件的始末,犯罪的动机,情节,最终决定着重从一审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的情形重点入手进行辩护。

    具体提出一审认定钟某某投案后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与事实不符,首先,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无容置疑,其次是钟某某投案后到底有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从钟某某的多次供述上看,钟某某是交代了整个案件事实了的:比如案发的起因、经过、关健部分自己用的什么刀、对方用的什么刀、他捅向被害人的何处等都做了详细供述,只是其本人没有料想到自己捅向的位置在大腿之间会致被害人死亡,而提出死亡的原因的疑问而已,因为是共同犯罪,钟某某不确定自己的一刀会是直接造成死亡的原因,即对死亡的后果意想不到,一直以为只是捅伤,不至于死亡,但这种合理的怀疑也是符合常理的,因为捅向大腿之间处一般不会致死,所以合理的怀疑并不影响他对案件过程本身的如实供述,因为如实供述只要求对犯案过程的真实供述,不要求必须其对本身就不清楚的事实进行认罪。

    我辩护认为,钟某某能主动投案,已说明了其没有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如实供述了案件主要经过,没有刻意隐瞒重要案情,同时还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是在暴力犯罪中不可多得的,所以钟某某合理的辩解不应影响其如实供述,故应构成自首。同时也才能鼓励更多的罪犯积极自首。加上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了其有自首的情节,由一审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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