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 律师成功无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7-11-21 21:23:07 点击数:

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 律师成功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李某某向某某洪湖老乡,同在武汉打工,在2014年的老乡会上认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李某某多次要求和向某某发生关系,都被女方拒绝,二人亲昵行为仅限于牵手接吻,在2014年情人节这天,向某某要求李某某给自己买一个三星手机,价值3000多元,李某某当时笑着提出一个条件就是和女友到宾馆休息一晚上,向某某当时只是笑着说‘你快买吧’,李某某便买了手机送给女友,然后二人便到了附近一家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在宾馆里二人接吻亲热,在男方要求发生性关系时,女方使劲去推男方,后又将男方的被抓了两道血痕,男方强行发生了关系。

事后,女方也没有哭闹,二人还一起洗了澡,但第二天李某某便收到向某某的短信,说要他赔偿自己5万块钱,否则便去告他强奸,李某某没有理会,第三天便被公安带走,这时他才知道向某某已经报案说被他强奸了。

李某某的父母得到公安的电话,急匆匆的从老家赶来武汉,经朋友介绍,委托了肖小勇律师为李某某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又被以强奸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的起诉书。

经过仔细了解,律师发现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此类“情侣+约会+性关系”被控强奸案,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采集有难度,往往给定罪带来复杂性与不确定因素,而这对于律师来说更有努力辩护的空间。

 

在本案中能证明有强奸行为的直接证据目前只有向某某的一份笔录与一份间接证据即《人体损伤鉴定书》。并且向某某笔录的部分重要内容与其他间接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甚至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

 

双方原本就是情侣有一定感情基础,自愿与男友到宾馆开房,双方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至少是半推半就的。

 

后辩护律师申请调取二人的短信记录,证明女方曾经要求男方出万元私了。

 

从女性的角度而言,向某某以男友买手机为交换,同意与男友去宾馆开房,当时男方以为她是同意与自己发生关系的,这种暧昧的行为绝不是她在笔录中所说的只是到宾馆开房看电视那么简单。并且从事后的处理来看,二人发生关系以后,向某某不是报警,而是第一时在法律程序之外提出索赔,这已经涉嫌敲诈了。

 

最后,经过肖小勇律师的辩护,黄某强被无罪释放。

 

半推半就是不是强奸?

如果真的是半推半就,这需要分析当时现场的情形和被害人的心态、态度等综合考量。看看是否有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被害人究竟是由于什么原因“推”、什么原因“就”,反抗有多激烈等等。综合分析后,司法机关才能判断这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是否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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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湖北武汉律师肖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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