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李某某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27 21:03:01 点击数:

2021年7月16日,肖律师受理了委托人陈XX委托,为其女儿被告人李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肖律师办理这起案件。肖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木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木XX处得知,被告人李X是因运输毒品220.7克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逮捕通知中告知说,被告人李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该案一案一犯。该案现在仍在侦察阶段。委托人木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李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肖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初步了解了案情,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

后在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肖律师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李X又被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李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X乘坐昆明开往西安的旅客列车,当列车运行到乐山北至成都区间,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X乘坐的5号车厢19号中铺上查获外用“凯尔登”酒店擦鞋布内用白色椭圆形毒品可疑物一包。经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李X携带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220.7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和被告人李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李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2021年9月10日,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的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有关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危害。

四、本案被告人李X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

五、本案被告人李X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以及本案中确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本人不具备自己出资进行毒品犯罪的能力,也没有其他否定本案被告人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李X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刑法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21年9月26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李X运输毒品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为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本人是毒品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其参与本案犯罪活动也是因为受到毒瘾的控制身不由己;是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情节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李X从轻、减轻的情节和事实。使本案被告李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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