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林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06-29 20:47:20 点击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词: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真诚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被告人林某某的作案动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情人关系,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由于双方有各自的家庭,两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害人的家属曾经多次威胁要求林某某终断与王某某的联系,林某某的家庭也因林某某的婚外情而产生危机。林某某遂提出与被害人终断关系,由于被害人不愿意,双方在车上发生激烈的口头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从而导致林某某一时情急和冲动,临时产生犯罪念头,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掐死。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是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意较小。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量刑时与严重危害社会的直接故意杀人案件应当有所区别。

首先在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恋人关系,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动机和准备,没有剥夺其生命的直接故意,其次从被告人的实际行为表现来分析,被告人只是一时失去理智,而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却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种间接的心理状态同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三、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案发后的,林某某回家后向其老婆讲了涉嫌犯罪的情况,其老婆向其其他亲属通报此事后,于案发第二天即2013年7月13日晚林某某到其亲属家中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当地在场的有等,一致都劝林某某要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由于林某某由于害怕不敢去台北派出所,最后商量由先到台北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报案,并将警察带到吴翠华家中,将林某某带到公安机关。林某某到达公安机关后,主动说明到公安机关的目的就是与家里人商量投案自首,同时如实的陈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的规定[还有相关案例: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期中(张义洋故意杀人案[第241号]),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报案后,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将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公安人将其抓获的,也能视为自动投案]林某某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应当认定林某某系自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辩护人认为林某某系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被告人林某某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一贯表现良好,其居住的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充分证实了其案发前的表现。此案发生有其一定的偶然因素,由于是第一次实施犯罪,犯罪的习僻尚未形成,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所以也请合议庭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1、被告人林某某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到案后向办案单位如实陈述的自己的罪行,今天在法庭上也积极认罪、悔罪。

  2、被告人林某某真诚愿意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林某某是个孤儿,林某某和其老婆只是一个服装厂的工人,家里还有一个7岁的孩子,赔偿能力有限,但即使如此,其家属还是愿意借钱为其承担赔偿。 

  综上所述,我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有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我不应强化刑罚的报复功能,以法律这一文明手段来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也不是我所提倡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价值去向是保护人权、改造、教化罪犯,而不是报复性惩罚。所以从刑罚的价值去向来看,也希望合议庭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还很年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肖小勇

                                   2014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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