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07-05 21:11:38 点击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唐慧强亲属的委托,指派肖小勇律师担任被告人唐慧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开庭前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与了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慧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相关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系因自己吸食毒品而持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并且及时提供了毒品来源使办案机关抓获贩毒人员属于有立功表现。因此请求法庭依法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处罚。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唐慧强系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供自己吸食,此种非法持有毒品的性质区别于其他原因不明的非法持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系长期吸毒,本案中被告被抓获后进行尿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阳性,足以证明其在抓获前就吸食了毒品,同时本人交代自己也吸毒,因此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该目的有别于其他原因的持有毒品,同时其所持有的毒品被办案机关全部查获,没有流入社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二、被告人唐慧强系受他人引诱而导致犯罪,主观恶意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笔录及庭审了解到,案发前同案犯杨冬兰多次电话联系唐慧强,以低价32元一颗的价格向唐慧强兜售麻果,唐慧强为了朋友的面子把毒品接受过来。从这点来讲,本案被告人唐慧强系被动持有毒品,受他人引诱走向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意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慧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慧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唐慧强归案后积极主动提供毒品来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侦破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唐慧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询问之中,积极主动将此次查获的毒品的来源、出卖毒品者的名称、特征、出生年月等详细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在四日后即完全侦破此案。对此唐慧强的立功表现,当时的办案机关武汉市公安局禁毒处一大队也不予否认,所以我们恳请贵院到办案机关核实这一对本案量刑有关关键作用的事实。因此我们认为被告唐慧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慧强身患多种病病妻子没有稳定的工作、女儿未成年。但被告人仍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做到认罪伏法,故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鉴于被告人唐慧强悔罪态度好,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刑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4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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